2025年《以案明纪》第九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全国两会后至7月底,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深入运用由风及腐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持续深化和巩固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自本月起开设“以案明纪”学习教育专栏,旨在通过具体案例阐释党规党纪,进一步提醒学校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国法、增强纪律观念、树牢底线意识。
【典型案例】套取科研经费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案例1: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2: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
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3: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帐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党纪链接】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警言廉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但是,也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科研腐败现象。学校全体教师应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合理合规的使用科研经费,严禁通过各种方式侵占和挪用科研经费,确保经费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的普查,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现象及时提醒,督促整改,防微杜渐,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